1. 征兵与地税改革带来的新义务
1873年,中央政府推行两项改革,对家庭及财产提出新的要求。征兵规定二十岁男子接受检查,符合资格、经选拔入伍者服现役三年,之后一段时间还须听候战时征召。户主、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与官员,以及能够缴纳二百七十日元费用的人,可免服兵役。
7月28日颁布的地税条例,改以现金缴税,税额为核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取代过去缴纳农产品的方式。官员须确认土地所有者、丈量土地,并按土地收益计算地价。地券写明负有纳税责任的土地持有人,核定税额不随每年的丰歉变化。
两项制度各需地方人员办理不同事务:征兵须造册、检查,征税须测量、估价。服役可能使家庭失去一名年轻劳力;现金地税则要求土地持有人在减产时,仍缴纳固定税额。免役规定也使人们起初承担的兵役义务并不相等。
土地估价持续了数年,1877年地税税率减至百分之二点五。中央及地方官员依照新规定征集兵员、收取税款,人们实际承担的负担,则取决于服役资格、土地权属及具体征收办法。
来源与注释 查看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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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改革:地券与三分课税国税厅税务大学校租税史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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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改正条例:丰歉与现金缴纳日本国立公文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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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令:检查、抽签、后备与免役日本国立公文书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