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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拜宝藏

    日本海上贸易的风险由谁承担?

    船沉了,贷款人可能失去追偿权;货物获救,商人却可能收到分摊账单。大海带来危险,协议决定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1. 保险公司的海外损失

    1892年8月,东京海上公司内部流传的一份文书,警告利物浦代理业务出现亏损。帆船保险收取的保费与产生的赔款尤其令人担忧,文书建议减少帆船货物的承保金额。[01]

    讨论这项建议的人无须亲自登船,船只损失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保险承诺将遥远的事故带进公司账目,为他人承担海运风险的机构,也面临自己的风险。

    日本海上贸易的变化,涉及商人、贷款人、运输商与保险人怎样决定谁承担损失。人们可以不亲自出海而参与贸易;即使船只平安归来,也可能仍有一笔款项需要支付。

    2. 船沉了,债务也可能免除

    博多商人嶋井宗室在1615年去世前,曾劝继承人信吉不要自行装备船只、出海贸易,建议将较小金额分投数条船。信吉与儿子正则后来向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放贷,没有自行派船。[02]

    其中一种业务称为投银,以船只或货物担保。船只失事,还款义务便免除;航行完成,借款人偿还本金,并付出较高利息。[02]

    同一笔交易提供了两项帮助。借款人在出航前获得采购和准备所需的资金,贷款人同时承担指定风险:这笔钱可能不再需要归还。成功航行的利息,补偿的不只有等待资金归还的时间。

    是否把还款义务与航行结果相连,影响双方承担的后果。普通借款中,用借款购入的货物毁损,债务不会因此自动消失。投银特意将还款与海运结果相连;贷款人虽以船只作担保,船沉后却可能同时失去追偿权。

    借款人遭遇海难之后,因此可能不必继续承担原样的还款要求。不过,出航仍已投入金钱,货物可能灭失,船上所有人也承受人身危险。改变的是某一项经济损失在双方之间的分配。

    宗室的建议着眼于贷款人。多笔小额贷款,可以避免一船损失吞掉全部投放资金。不过,各船未必命运独立,可能遭遇相同冲突或中断,借款人也可能依赖同一个市场。分散贷款缩小了单次损失,贸易的共同风险仍在。

    嶋井家投入资金,却不能决定船上的每一个行动。因此,他们必须在无法亲自监管的情况下,判断借款人的可靠性与航行风险。留在岸上减轻了人身危险,回报仍取决于远方传回的结果。

    3. 商人仍在,欠款却还不上

    嶋井家文书中,有一份1633年10月16日在长崎写成的葡萄牙语文书,涉及另一种失败。Francisco Carvalho承认债务未清,无法在原期限内偿还。新协议延长期限,并由女婿Sebastião de Almeida承诺:若Carvalho无力还款,便代为支付。另有三名担保人签名。[03]

    文书没有说明欠款由船难引起。海事贷款约定的豁免条件,适用于特定海上损失;无力偿债、延期与符合条件的船难,需要分别处理。

    新协议通过改变还款安排,应对借款人的支付困难。延长时间,可能让债务人筹到资金;增加另一个人的承诺,则可能提供另一笔还款来源。贷款人的追偿不再只依靠原借款人的财力。

    担保要发挥作用,承诺者必须有能力、也愿意承担义务。文书记录了承诺,未证实款项后来真的到账。它说明,最初的还款期待落空后,双方还需要重新安排。

    女婿身份使亲属关系进入还债安排,书面协议则明确了具体责任。亲属存在本身,并不等于已同意代偿;这笔交易需要女婿明确作出承诺。

    福冈市博物馆解释,嶋井家留存的这批海事借款文书,正是因为还款逾期才留在家中。它们详细显示交易的困难,却不适合用来计算全部贷款的成功率。已经偿清、由贷款人返还或随后散失的文书,未必一并留存。[02]

    这些材料显示了几种应对方式:海难后免除还款,或保留债务、延长期限、增加承担还款的人。商人能否继续参与贸易,部分取决于双方认可哪一种欠款解释。

    4. 运费里也可以包含赔偿责任

    德川时期的国内沿海贸易,还有由运输提供者赔偿货主损失的安排,称为海上请负。东京海上的历史说明,将它与菱垣回船、樽回船贸易相联系:船主和海运批发商把货物损失保障与运费一并约定。[04]

    货主购买的是运送服务,保障写在承运合同里。承担运货的人,也承诺在服务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时,承担经济责任。

    投银由贷款人在出航前向贸易活动投入资金,特定灾难可以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运输安排则由货主支付运费,获得向运输提供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承运人无须先借给货主一笔与货物等值的资金。

    货主本来就要选择接货、装船、送货的人,损失赔偿便可以成为选择时考虑的另一项条件。保障纳入既有商业关系,无须另找愿意承担危险的机构。

    这种承诺也受承运人财力限制。同一次灾难可能损坏其船只,又引来他人货物的赔偿要求。承担事故责任,与事故后是否还有足够资金赔付所有客户,是两回事。

    现存历史说明提供了这种服务的形态,未说明所有沿海航线均采用同样条件。海运风险可以分配在贷款或运费合同里;后来的专业保险人提供第三种选择,其在交易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承担约定的经济损失。

    5. 专业保险,将远方风险带进账目

    东京海上于1879年开始经营货物保险,1884年增加船体保险。货物与船只未必属于同一个人:货主可以为商品投保而不购买船只,船主也可以为载运他人财产的船舶投保。[04]

    保费购买的是对承保损失作出赔偿的承诺。保险人无须提供贸易本金,也无须亲自运货,因此可以在另外安排的融资与运输之外提供保障。

    业务范围扩大,保险人需要了解的事情也增多。放贷商人可能与借款人反复交易,承运人掌握部分船上作业;通过代理人承接远方风险的保险公司,未必有同样的关系。它需要判断,现有信息足以支持多大的承保责任。

    公司的海外扩张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其自身历史说明,将1880年海外直接承保与1890年进一步设立英国代理业务分开。海外业务成为重要收入来源,高风险承保则促成了1894年的财务危机。[05]

    1892年的利物浦警告,已在危机之前指出隐患。内部文书比较帆船损失与承保收入,建议收紧限额。经营史研究者神谷久觉在研究海上保险竞争时转载了文书,但未能确认这项建议是否实施。[01]

    当天收到的保费看似收入,却附带一项可能在将来造成巨额支出的承诺。保单增多,收入与责任同时扩大。要判断经营是否改善,公司必须把保费、承接的风险,以及后来产生的索赔相互比较。

    大量承接定价不当的保险业务,反而可能削弱公司。拒绝危险合同会减少眼前收入,却可能保留赔付其他索赔所需的资金。每艘船的承保金额,因而也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安全。

    竞争使定价更加困难。神谷的研究指出,1890年代竞争激烈,四家保险公司于1897年达成协调费率的协议,但未能永久阻止降价竞争。保险公司希望维持价格,客户却自然希望更便宜地购买同一保障。[06]

    从货主看,低保费使保险更容易买到;从保险人看,费率过低会威胁履行赔偿承诺所需的资金。专业机构承担了风险,如何使该机构持续可靠,又成为新的经营问题。远方航行的危险,通过代理业务与账目进入公司的组织。

    6. 货物获救之后,仍要分摊损失

    1899年颁布的商法规定了一种损失分配:自己的财产获救,也可能需要帮助支付为救它而牺牲的其他财产。

    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共同海损,即船长为使船舶与货物脱离共同危险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损失与费用。第六百四十二条按指定价值,将负担分配给相关各方。[07]

    例如,为减轻船重而将货物抛入海中,这是说明规则的例子。被抛弃的货物属于某人,获救的货物可能属于其他人。如果损失全由前者承担,他的财产便独自为所有人得到的好处付出代价。

    共同海损使共同救助产生的损失由受益者分担。独立遭遇的意外损失,与为共同安全而主动牺牲财产或支付费用,需要区分。风暴冲走的货物,与为了救船及其他货物而主动丢弃的货物,未必进入同一类账目。

    商法规定了具体计算办法,涉及获救船舶与货物的价值、一半运费,以及获认可的共同海损金额。其后条款还规定在哪里、何时估价,并以抵达或交付时剩余的价值限制责任。分摊需要有可比较的数值,才能衡量各方获益与牺牲。[07]

    船上不同财物也有不同待遇。第六百四十五条将船员工资、给养与指定衣物排除在分摊计算之外;这些列明财产自身受损,却可以由其他相关各方分担。[08]

    证明文件不足,会造成更明显的不对称。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装船货物若没有提单或其他足以估价的证据,损失可能无法获得分摊补偿,其相关权利人却仍须分摊其他共同海损。确定索赔金额有困难,会影响请求补偿的资格,但不一定免除付款义务。[08]

    保险又可以承接这项分摊责任。第六百五十五条要求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共同海损分摊额,但只为部分价值投保时,须按相应比例处理。因此,商人的货物可以完整获救,却因其他财产帮助救了它而需要分摊,再通过保险合同请求赔付。获救、承担分摊、获得保险赔偿,是相连的三步。[09]

    这些条文未说明每次结算或诉讼的结果,却列出了获救后仍需决定的事项:哪些措施符合共同海损,采用哪些价值,谁参与分摊,以及另一份合同是否将付款责任转给别人。

    7. 保障承诺,也有边界

    同一部1899年商法,将海上保险界定为承担与航行有关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明确以法律和合同的限定为前提。经营不利的所有后果,并不都在承保范围内。[09]

    有些界限涉及保险对象与保障期限。商法区分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要求提供船舶、港口等识别信息,并规定责任的起止时间。改变航程或大幅改变危险程度,可能影响保险人责任,法律也为特定情况规定例外。[10]

    这些规定将保险人在出航前的估算,与实际航行联系起来。目的地或条件改变,原有承诺可能面对另一种风险;被迫偏离航线,也不能一律当作被保险人自愿选择了新行程。例外同样用于明确双方约定。

    其他界限涉及损失原因。第六百六十七条排除因标的自身性质、缺陷、正常损耗,以及相关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指定损害;领航、港口、灯塔、检疫等普通航行费用也被排除。航行花钱,与发生承保事故,是不同的付款请求依据。[10]

    1633年的债权人,需要区别因海难豁免的债务与经营困难商人仍应偿还的债务。后来的保险人,则要区别承保事故、被排除的原因与正常开支。机构虽已大不相同,在两种安排里,解释损失的原因都影响谁来承担。

    几个世纪间,变化发生在责任如何组织。贷款人可以承担损失本金的可能,承运人可以把赔偿纳入运费约定,专业公司可以收取保费、承担指定损失;共同海损则将主动牺牲分摊给受益者。同一次航行可以同时适用几种安排。

    这些安排也对付款者提出不同要求。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需要有资金;船只受损后,承运人仍需赔付货物;保险人则须为多条船累积的责任保留财力。利物浦警告从公司内部揭示了最后一种困难:承担他人风险的企业,必须理解并限制自己接下的风险。

    日本海上贸易因此也依靠愿意明确约定的人:损失什么、在何种条件下、由谁承担。这些约定可以使下一次航行成为可能,也可以把遥远船难的后果带进从未见过那艘船的人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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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Tokio Marine internal deliberation document dated 27 August 1892, reproduced in Kamiya Hisaaki (神谷久覚), 「海上保険業における競争の開始と料率協定」, 経営史学 44, no. 4 (2010): 28–50, pp. 32–33. The reproduced contemporary prose identifies Liverpool losses, sailing-vessel exposure, and a proposal to restrict insured amounts. Kamiya expressly leaves implementation of that proposal unconfirmed. The essay uses the published transcription, not an independent inspection of the original document, and reproduces no statistical-table calculations. Article record; articl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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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Horimoto Kazushige (堀本一繁), Fukuoka City Museum, exhibition 601, 「嶋井家文書の世界」 (2023), §IV, 「海外貿易と嶋井信吉・正則」. The curatorial account supplies Sōshitsu's advice, the lending activities of Nobuyoshi and Masanori, the maritime-loss condition, and the explanation that the surviving instruments concern overdue repayments. It does not provide a representative default rate or an account of every contract the house made. Exhibition es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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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Francisco Carvalho's acknowledgement of debt, Nagasaki, 16 October 1633, Shimai family papers, Fukuoka City Museum. Listed as exhibit 25 in the museum's 2023 inventory and reproduced in Japanese translation in 若土正史, 「大航海時代におけるポルトガル『インド航路』の海上保険と日本の投銀の接点」, 保険学雑誌 642 (2018): 173–201, p. 190. The account paraphrases this published translation, which cites earlier editions, rather than claiming a new reading of the Portuguese original. It does not identify shipwreck as the cause of the debt or verify eventual repayment. Museum inventory;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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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Tokio Marine & Nichido, 「海上保険の歴史」, section 「日本における海上保険の発展」, paragraphs on kaijō ukeoi and the company's 1879 cargo and 1884 hull business. This industry retrospective supports the described contractual form and business dates, not one set of terms for all Tokugawa carriers or a complete linear genealogy of insurance. Historic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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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Tokio Marine Holdings, “Group History,” entries for 1879 and 1894. The account distinguishes the beginning of direct overseas underwriting in 1880 from the further British agency arrangements in 1890 and associates the 1894 crisis with high-risk underwriting. Its celebratory generalizations about corporate character are not adopted. Company chro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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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

      Kamiya, 「海上保険業における競争の開始と料率協定」, introductory research discussion and published English abstract, on rivalry during 1893–1896 and the four-company rate agreement of 1897. These establish the study's argument and chronology; no claim is made that the agreement permanently fixed prices or that price reductions alone explain all underwriting losses. Article an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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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Commercial Code, Law 48 of 1899, original Articles 641–644 and 647, in Nagoya University's JAHIS legal database. The numbered provisions are those of the original historical enactment, not the articles bearing similar subjects in later consolidated law. The jettison example explains the statutory allocation and is not presented as an actual recorded casualty. Origin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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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

      同一原始法典,第645—646条。前一条对列举的利益给予特殊处理,包括船员工资、给养与衣物;后一条区分获赔资格与分担义务。另行规定的甲板货物条款含沿岸航行例外,未概括为对所有甲板货物的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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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

      同一法典,第653—655条。保险人的共同海损责任包含:仅承保部分可保价值时,按规定比例处理。法定默认规则未表明每份保单措辞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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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

      同一法典,第659—667条,尤其涉及责任期间、承保事项的识别、航程或风险变化,以及免责事项。这些是历史上的商业损失分配规则,未用于说明当今保险范围。本文保留法典中的例外,未将所有偏离航程的情形都视为自动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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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1. 1. 保险公司的海外损失
    2. 2. 船沉了,债务也可能免除
    3. 3. 商人仍在,欠款却还不上
    4. 4. 运费里也可以包含赔偿责任
    5. 5. 专业保险,将远方风险带进账目
    6. 6. 货物获救之后,仍要分摊损失
    7. 7. 保障承诺,也有边界
    来源与注释
    本稿术语、来源与配套内容

    Introduction

    船沉了,贷款人可能失去追偿权;货物获救,商人却可能收到分摊账单。大海带来危险,协议决定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配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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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淀川上的船只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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