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工厂调查到有限的劳动保护
工业扩张期间,纺织厂招入大批农村女性。工时长、工资低、生活及卫生条件差,引起调查者注意。农商务省1903年《职工事情》报告,与社会调查者的记述一同记录工厂劳动,工厂如何安排劳动,因而成为管制提议涉及的问题。
经过长期争论、工业界反对,工厂法于1911年3月29日颁布。法律适用于通常雇用至少十五人的工厂,以及危险、有害健康的作业,另允许以命令规定其他排除范围。原则上禁止雇用十二岁以下儿童,但已在工作的十岁及以上儿童,以及获准从事轻便工作的儿童,可按例外处理。
妇女、十五岁以下工人每日工时上限为十二小时,但可延长;法律也规定休息、假日,禁止晚上十点至次日凌晨四点工作。不过,轮班安排在十五年内不受这项夜工禁令约束,纺织业因此未立即全面停止夜工。成年男性则没有一般性的工时上限。
1916年9月,颁布五年后的工厂法开始施行。官员可检查工厂,要求纠正危险条件;雇主须依法律规定帮助工伤者、死者遗属。这些成为可强制执行的义务,超出雇主自愿承诺;但年龄例外、有限适用范围、漫长过渡期,使许多劳动条件一时仍不受保护。
来源与注释 查看隐藏
- [1]
工厂法二十五条原文名古屋大学1911年法律原文转录
- [2]
1916年工厂法施行令名古屋大学1916年施行令原文
- [3]
工厂法施行准备与延期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
- [4]
1903年《职工事情》与劳动实况厚生劳动省2025年历史劳动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