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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年,泰时、时房与十一名评定众议定《御成败式目》,传世文本有五十一条。承久之乱后政权扩张,这些条文为镰仓裁判者处理职务、土地占有、缴纳、继承及程序提供共同标准。规则在镰仓管辖范围内约束地头等官员,京都独立的法律权威仍然保留。

1232 | Kamakura period
御成敗式目
1232年,泰时、时房与十一名评定众议定《御成败式目》,传世文本有五十一条。承久之乱后政权扩张,这些条文为镰仓裁判者处理职务、土地占有、缴纳、继承及程序提供共同标准。规则在镰仓管辖范围内约束地头等官员,京都独立的法律权威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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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年,北条泰时、时房与十一名评定众议定镰仓裁判的书面标准。《御成败式目》传世有五十一条,七月的裁判者誓文在先,八月颁布在后。签署者承诺不偏袒同僚、亲属。
承久之乱后,镰仓须在扩大的范围内处理服役、土地权利申诉,地方军事官员与庄园地头的权限可能与领主权利冲突。法令规定职责及限制。守护明列的三项职责是安排京都警卫服役、处理叛乱和杀人;其中警卫服役这一项,并非“夜袭”。
地头扣留应向领主缴纳的收入,须接受调查、偿还,拒不履行者可能被撤职。实际占有土地满二十年,可抵御据更早文书提出的挑战。另有条款允许纠正与1221年战事有关、证据明确的错误没收。裁判者由此有标准处理常见争执。
法令也涉及继承、伪造文书与逃离领地的耕作者。女子可继承或被收为养女,但父母权力仍可能推翻授予。耕作者离去后,不得扣押其妻儿、没收物品,未缴款物却仍可追索。其他处罚则因社会身份而异。
泰时致弟弟重时的信,将规则解释为适合武士实际处境的“道理”,明确说京都判决、既有法律不变。镰仓为自身裁决取得共同书面依据,朝廷和寺院的管辖权继续存在。后来增补和加注抄本,保存了使用、扩展这些标准的痕迹。
1221年承久之乱获胜后,镰仓任命扩展到西国庄园。寺院、贵族领主和地方官府已有收入、权力要求,新任地头须在这些领地内办事。胜方武士的权利与原有要求可能重叠,裁决便要考察占有证据、缴纳分配及地方职务的权限。
泰时1224年成为主要执权,叔父时房任连署,1225年建立评定众,资深武士与熟悉行政的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案件。政权权限仍须依靠具体授予、义务,以及与朝廷的关系。
1232年,这些官员议定一套书面裁判标准,传世法令有五十一条。七月誓文署十三人姓名,八月颁布。现存文本和后世抄本保存了共同承担裁判的承诺,但各条由谁起草、制定前所有商议过程,并无完整记录。
官员承接赖朝以来的裁决与惯例,将判例用于远方御家人时,保持一致尤其重要:确认占有或继承,可以决定武士一家是否保有服役资源。泰时解释时诉诸适合这一群体实际处境的“道理”,用来规范既有法律秩序中的判决,朝廷、寺院法律仍然有效。
法令将职务规则与裁决标准相结合。第三条限定守护三项职责:安排京都警卫服役、处理叛乱、处理杀人。前后条文还提到其他侵害与暴力,但不能用那些行为替换结尾所列三项职责。地方军事官职不等于可无限干预庄园。
第五条处理地头扣留领主应得收入:调查申诉、命其偿还,数额大时可分三年清偿,持续拒绝可能被替换。地头即使获得任命,仍负有对既有收款者的义务。
第八条重视二十年实际占有。仅凭更早的授予,未必能推翻长期持有的土地。裁判者须区分文书上主张的权利,与权利实际行使的证据。第十六条另规定,有明确证据显示承久之乱相关没收出错时,可以纠正。
签署者在誓文中承诺不偏袒亲属、同僚。条款区分占有、主张的持续时间、授权和未清偿义务,为处理争执提供标准;起草会议的完整记录则未传世。
条文也规定案件怎样进行。第二十七条不鼓励诉讼者绕过已承办申诉的官员,另找中间人;若官员延误二十日,申诉者可向审判机构提出。第二十八条反对判决前递交有权势的支持者的书信,以免胜方归功于势力、败方归咎于势力。官员应通过规定途径接收申诉,而非私下干预。
裁判责任不只在比较哪一项土地要求更有力。申诉须进入审理程序,官员拖延本身也可被申诉,决定须维持集体权威。誓文要求成员依其所理解的“道理”发言,不畏惧权势家族;也禁止在共同作出不利决定后,私下将责任推给其他评定众。这是文本保存的承诺,并非每名官员都遵行的会议记录。
法令为镰仓官员提供共同的书面标准,并非日本每个审判机构都适用相同法律。条款承认领主与地方官府管辖权,泰时九月十一日致弟弟重时的信,也明确保留京都判决及既有法律规则。
家族条款允许女儿继承、无血缘关系的女子成为养女。父母在规定情形下,却仍有很大权力撤回授予。这承认女子参与持有财产,尚非现代意义的平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规定,耕作者逃离领地后,领主或地头不得扣押其妻儿、没收物品。未缴款物仍可追索,但耕作者选择留下或离去,不得以这些强制措施应对。条款写明规范,各地官员是否遵守仍是另一问题。
其他条款反映适用者所处的社会等级。伪造文书可能使武士失去领地或遭流放,较低身份者却可能在脸上刺字。书面标准约束部分行为,也规定了不平等处罚。
评定众共同承诺,使规则有组织上的依托。泰时、时房与有经验的武士领导者、行政官员同列签署者,誓文将不偏私与共同承担决定责任相联系。北条氏影响仍在,裁判却被视为审议机构的事务,而不只是执权一家的偏好。
诉讼者即使援引条文,仍须举证,并确保裁决能够在当地对手身上执行。继承领地、授予职务、长期占有,是不同的权利依据。解决这些分歧,可以支持家产和服役的延续,但接近裁判者的机会未必平等,私人冲突也未全部消失。
镰仓政权随后又颁布增补规则,新情况需要更多决定,1232年法令仍作为依据。实际适用取决于官员、申诉、证据及执行,写成条文并不会自行消除庄园中的其他权利要求。
对二十年占有、职务所附义务的处理,使武家裁判有所延续。纠正承久之乱错误没收的条款,又把后来的法律裁决与1221年战后安排相连;战事获胜,不足以排除一切有理的挑战。
法令颁布后长期被抄写、阅读。神奈川县立公文书馆保存的一份1574年手稿,有用角笔留下的批注。它记录后人研读传世文本,并非原始颁布文书未变地留存。
泰时的说明信,讲的是武士群体容易理解的标准。法令本身用汉文写成;信中以熟悉的文字作比较,涉及解释和使用,未说明法令原本用假名。后来读者在变化的施政体系中解释其规则。
1524年刊本赞誉泰时为贤良的辅政者,使法律文本成为理想统治形象的依据。这是后世接受史的一部分;法令对权势介入、官员违规的限制,则说明制定者希望约束的问题。
抄本与注释将规则传入后来的武家政权,江户时代仍有刊本。神奈川县立图书馆记录1762年版本,并说明法令也成为寺子屋教材。原用于裁判土地、服役的文本,因此被学习文字的人阅读、抄写,既维持了对《式目》的熟悉,也获得原有管辖用途之外的教育作用。

1232年,北条泰时、时房与十一名评定众议定镰仓裁判的书面标准。《御成败式目》传世有五十一条,七月的裁判者誓文在先,八月颁布在后。签署者承诺不偏袒同僚、亲属。
承久之乱后,镰仓须在扩大的范围内处理服役、土地权利申诉,地方军事官员与庄园地头的权限可能与领主权利冲突。法令规定职责及限制。守护明列的三项职责是安排京都警卫服役、处理叛乱和杀人;其中警卫服役这一项,并非“夜袭”。
地头扣留应向领主缴纳的收入,须接受调查、偿还,拒不履行者可能被撤职。实际占有土地满二十年,可抵御据更早文书提出的挑战。另有条款允许纠正与1221年战事有关、证据明确的错误没收。裁判者由此有标准处理常见争执。
法令也涉及继承、伪造文书与逃离领地的耕作者。女子可继承或被收为养女,但父母权力仍可能推翻授予。耕作者离去后,不得扣押其妻儿、没收物品,未缴款物却仍可追索。其他处罚则因社会身份而异。
泰时致弟弟重时的信,将规则解释为适合武士实际处境的“道理”,明确说京都判决、既有法律不变。镰仓为自身裁决取得共同书面依据,朝廷和寺院的管辖权继续存在。后来增补和加注抄本,保存了使用、扩展这些标准的痕迹。
《御成败式目》:群书类从本文镰仓政权,《群书类从》公有领域录文
神奈川相关名著31:御成败式目神奈川县立图书馆
北条泰时消息文:九月十一日Yuijō Uragaki所传泰时书信;EE-Arts录文
主要中世资料:六波罗下知状与《御成败式目》神奈川县立公文书馆
1232年,北条泰时在连署北条时房与评定众协助下,颁布五十一条《御成败式目》,亦称《贞永式目》。
传世文本有异文,后来的题记并非原颁布文书。
制定细节明确为未知,最早官方抄本未存。
摘录而非完整书信;与八月书信有别。
1221年入京条目将六月十五日误作五日,未采用;未提供完整政权覆亡经过。
读器物说明,未读全部文书图像及每条附注。
并非完整1232年原颁布文书;录文异文和签署誓文不证明实际行为,题记属于后世接受史。
摘录非全信;以假名说明容易理解,不表示法令原本用假名,法令为汉文。
无亲笔或最早官方本;非起草会议逐字记录。
读说明,未读全部注释及原图墨迹。
御成败式目与武家裁判规则的插画
御成败式目与武家裁判规则的插画
《御成败式目》17世纪抄本,2017年拍摄。
《御成败式目》17世纪抄本,2017年拍摄。
后世抄本保存了武家法令持续流传的文字形式。这件留存器物属于法令的传抄历史,距1232年最初议定规则已有数百年。
《御成败式目》,1232年颁布法令的17世纪抄本。
后世抄本保存了武家法令持续流传的文字形式。这件留存器物属于法令的传抄历史,距1232年最初议定规则已有数百年。
《御成败式目》,1232年颁布法令的17世纪抄本。
法令本身的传世手稿,是本文的重要文献依据。并非1232年原稿;所展示的具体条文仍须转录核验。
《御成败式目》17世纪抄本
注释手稿显示法令在镰仓裁判之外的长期研读、解释。此为接受史资料,非1232年颁布文本。
《式目抄》手稿注释
后世摺物在江户接受史背景中表现法令主要政治推动者泰时。这是理想化的后世形象,非可靠生前肖像。
北条泰时
以下为虚构独白,帮助读者想象当时的选择与压力;并非历史引文,也不作为这些人物实际想法或言论的证据。有记载的立场、言论与分歧见历史正文。
武家裁判者需要适合实际争执的原则,1221年镰仓职责扩张后尤其如此。把原则写下来,可以使我们管辖范围内的道理与判例更一致,朝廷、寺院的法律仍保留。
评定众能够在不同案件中持续运用这些条文,法令才能有权威,而不是一个领导者把个人见解宣布为法律。作为连署,我协助确立共同标准,使条文能在一次次裁决与家族争斗之后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