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人敕谕规定军人的忠诚与行为
国家军队不断扩大,除了招募士兵,还须处理纪律问题。1878年,政府设立由山县有朋领导的参谋本部,将指挥规划与陆军省的行政事务分开,新机构直属天皇。
1882年1月4日,天皇向陆海军人颁布军人敕谕,将军事指挥列为皇室特权,宣布自己为最高统帅。敕谕以五项训令,要求军人忠诚、守礼、勇敢、诚信、节俭。
敕谕规定上下级关系:下级须把服从长官视为服从天皇,长官也须关怀部属,不可轻蔑。勇敢须与鲁莽暴力区分;诚信要求先判断义务是否能正当地履行,节俭则与抵制腐败相联系。
敕谕要求军人避免受舆论左右,也不得参与政治。它颁布于宪法颁布、民选国会成立以前,规定军人与天皇之间直接的道德义务关系。文件写下的是行为规范,各部队、军官是否始终遵守,未在其中记录。
